“你已被移出群聊。”這條消息出現在濟南市歷下區正大城市花園小區業主陳先生的手機上時,他徹底與小區群“斷聯”。
在那之前,他曾多次反映小區物業管理問題,包括:小區內設置的路障導致車輛受損、公共綠地被占用、小區內存在違建、訪客車位被私占、房屋維修基金疑似被“假冒簽字”提取等。
隨后,陳先生將小區的物業公司——濟南正大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正大物業”)告上法庭。然而,法院的判決結果讓他難以接受——在其提出的多項訴求中,僅有一項得到支持。
對于一審判決,陳先生表示自己有很多地方不能理解,近日已向有關部門提起了檢舉。而該案主審法官則婉拒了經濟導報記者的采訪要求。
路障致車損,物業被訴多項管理失職

陳先生是正大城市花園小區的老業主,買下這套房子已經近十年。
2019年3月的一天,他駕車行駛至小區內部道路拐彎處時,車輛輪胎因一處路障設施受損。他為更換車輛輪胎和胎壓傳感器直接花費了1450元,輪轂亦有損傷。
陳先生認為,物業在小區內部道路拐彎處設置較高的路障設施,不僅沒有設置警示標識,也沒有對阻擋道路視線的植物進行及時清理和修剪,屬于失職行為,直接導致他的車輛輪胎受損,應當賠償其2050元的經濟損失。他還要求物業移除可能危及行人的路面障礙。
除路障外,他還在起訴書中列明多項問題:違章建筑長期存在、公共綠地被占、訪客車位被業主私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被違規提取等。
陳先生稱,部分業主違規擅自占用公用部位和設施。物業沒有對此進行監督和管理,變相縱容了更多的業主侵占公共部位,損害了小區的環境衛生和其他業主的利益。
他認為,物業應該履行管理職責,恢復小區內被第三人違規侵占的公共綠地、訪客車位并拆除違章建筑。
對于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陳先生更是提出質疑。他稱,“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假冒我簽字,非法領取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且未向業主公開維修基金的使用去向。”
他要求正大物業賠償因假冒其簽字給他造成的房屋維修基金損失1萬元,并公開提取房屋維修基金的手續以及使用用途的相關資料。
此外,陳先生認為,因他多次向正大物業提出意見和建議,直接導致正大物業將他移出業主群,“損害了我作為業主的基本權利,剝奪了我獲取物業管理相關信息的權利。”陳先生說。
他要求正大物業向其道歉、請其重新加入業主群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面對上述指控,正大物業辯稱,該公司從未在服務小區內設立危險障礙,更未給陳先生造成任何損失。
關于違章建筑,正大物業稱,“首先對于違章建筑的界定我公司沒有權利進行,其次我公司從未允許過違章建筑的存在。最后,如果真正存在認定了的違章建筑,我公司沒有資質直接拆除,但會將配合相關拆遷部門進行合法的拆除。”
至于使用維修基金的情況,正大物業辯稱,該公司使用維修基金的情況在舉證環節予以說明,該公司的使用情況完全符合相關規定。
法院:僅支持清理車位,其余訴求不予支持
法院的判決結果,讓陳先生失望。
在路障問題上,法院認為,陳先生僅提交750元微信聊天記錄中轉賬記錄及無客戶名稱的700元收據,無法證實其實際損失2050元。且陳先生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其車胎毀壞為路障導致,也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路面障礙為正大物業設置。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認為,陳先生僅提交其車輛損失時現場照片及視頻,未舉證證實目前該障礙物仍存在,故對于其要求正大物業移除路面障礙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違建與綠地侵占問題,法院認為,陳先生主張的違章建筑拆除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故對其要求正大物業拆除違章建筑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陳先生主張的恢復第三人侵占公共綠地,未明確侵占公共綠地位置,故法院不予支持。
唯一獲支持的是:要求正大物業清理其他業主侵占的6號樓前的訪客車位。
至于維修基金,法院認為,陳先生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正大物業假冒其簽字的相關文件及其實際損失,無法證實陳先生主張,故法院不予支持。且在庭審中正大物業已提交房屋維修基金的手續以及使用用途的相關資料,故對陳先生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被踢出群聊”,法院認為,根據陳先生提交的相關證據,僅能證實“小雨寶寶”(微信名)將其踢出群聊,無法證實該群聊為正大物業建立且未提交證據證實“小雨寶寶”為正大物業職工,且該項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收到判決書后,陳先生情緒復雜。他稱,自己向法院提供了小區違建的視頻、照片、濟南市人民政府對小區違建認定的公告、電話錄音、財產受損照片、微信對話等。
陳先生稱,為調取物業支取房屋維修基金的申請材料,其受托律師前往當地房管局作了申請,但未獲房管局配合提供。為此,陳先生當庭還提交了請求法官調取相關支取材料的申請。但從事后看,法官并沒有接受其申請。
他說,因其房屋維修基金賬戶資金的支取申請人是物業公司,因此,他要求物業提供其房屋維修基金支取的手續,但物業公司只提供了小區巡查記錄。物業公司始終拒絕提供其要求的材料。
維護小區秩序和環境,是物業權利還是義務?
作為第一批入住該小區的業主,陳先生入住之初就與當時的物業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部分內容見下圖片)。《協議》對小區的違背《業主臨時公約》的行為,物業應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等措施。同時,在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章節中,約定物業到對小區內違規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陳先生也對自己的敗訴極為困惑,認為物業的理由純屬胡攪蠻纏,推脫責任,他認為:
第一,維持小區的秩序和環境,是業主和物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約定的物業公司義務,至于如何實現該義務,是物業公司的責任。
第二,根據協議約定,而且物業公司也清楚,對于違規行為,可以提交相關部門處理,而不是自己有執法權才能處理,顯然物業公司并未向有關部門尋找解決,只是對自己責任進行推諉卸責,如此在造成了小區的違建遍地。
第三,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沒有資質,所以不能清理違章建筑等行為的邏輯成立,那么以后如遇到電梯損壞等問題,物業公司是否也可以以自己沒有“特種設備維修資格”為由,來推卸責任。而不是像以前那樣,找有維修資質的公司來維修。
第四,濟南市政府公布的有關正大城市花園違建清單,已經表明小區內存在“違章建筑”,這也足以說明物業公司前期沒有履行約定的管理義務。
陳先生對經濟導報記者表示,他本人參與了庭審,但并未看到“在庭審中正大物業提交的房屋維修基金的手續”,他認為判決書的表述與事實不符,被告并未提交業主簽字清單。
在街頭采訪中,一些居民表示,現在許多小區的物業,為了防止有人亂停車,在小區內部大量放置石墩、安裝防護樁以及護欄。一旦出現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物業又拒不承認是他們設置的,業主權益很難維護。這些居民認為,物業公司具有對小區管理義務,對這些長期大量存在的石墩、防護欄,有義務告知業主是誰安裝放置的。
這起民事糾紛也暴露出小區物業管理中長期存在的責任缺位、信息不透明及監管不足、權利義務邊界不清等深層問題。
(大眾新聞·經濟導報記者 孫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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