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提升行動年底收官,國企治理結構改革不斷深化,取消監事會備受矚目。近期,山東國投、山東能源、山東鋼鐵等山東省屬企業陸續取消監事會,東營市財金投資集團、青島地鐵集團等地方市屬國企也紛紛跟進。
這一變革影響了企業內部監督體系的變化,取消監事會的依據是什么?監事會取消后,由什么機構來行使其原有職能?這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這本身是國企改革深化尤其是公司治理結構深化的必然趨勢,取消監事會后,減少了機構,減少了環節,提高了效益。”6月26日,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接受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取消后由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
經濟導報記者梳理發現,自去年底以來,半年多的時間,山東全省已有多家國企取消了監事會。
2024年10月14日,山東省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對公司《公司章程》進行了修訂。根據修訂后的《公司章程》,該公司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由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
今年4月2日,山東能源集團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近期完成監事職位變動,原監事朱鵬東離任,公司未來不再設監事崗位。
5月21日,棗礦集團發布關于不再設立監事會的公告,隨后,新汶礦業集團、兗礦能源也陸續取消監事會。
今年5月,山東鋼鐵集團發布《關于撤銷監事會、修訂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變更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公告》稱,撤銷監事會,不再設置監事職務,由董事會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內部審計等機構行使相關職權。山東鋼鐵集團稱,此舉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國務院國資委、山東省國資委關于深化國有企業監事會改革工作的有關要求。
除了省屬國企外,地方市屬國企也紛紛跟進撤銷監事會。比如,東營市財金投資集團和青島地鐵集團。
新公司法及國企治理結構改革的需要
近期,國企為何會密集取消監事會?
這場變革的源頭,還要從2024年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實施開始。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業內廣泛認為,上述新公司法的修訂為國企取消監事會提供了法律基礎。同時,取消監事會也是國企治理結構改革的需要。
“國有企業從試點現代企業制度到持續深化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已有20多年的歷史。實踐證明,單獨設置監事會行使監督功能作用發揮有限。”有業內人士對經濟導報記者透露。
李錦分析,過去的監事會實際上是掛的虛名,作用有限。目前,國企機構和部門重疊,容易造成模糊的紀檢,使得監事工作名存實亡。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由董事會領導的審計委員會來履行職責,是改革的必定措施。
在他看來,取消監事會,由審計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有利于精簡治理主體關系,提升治理效率。
“國企取消監事會,由審計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是深化國有企業現代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舉措。這一變革不僅符合新公司法的修訂要求,也適應了國企治理結構改革的需要。通過精簡治理主體關系、降低治理成本、提升監督效能,國企可以進一步優化內部監督體系,實現更高質量的可持續發展。”來自廣東省企業風險管理研究會的研究如是稱。
取消監事會更有著監督效能與成本的考量。
“對于規模小或股東少的公司,監事設置有時較形式化,取消監事會可以降低治理成本,節省人力和管理資源。同時,通過加強內部審計、強化股東監督等替代方式,可以保持甚至提升監督效能。”廣東省企業風險管理研究會研究表示。
變革帶來新的挑戰和機遇
國企取消監事會,有新公司法修訂做依據,契合監事會的改革歷程,與國企改革的要求一致。這一變革對企業有何影響?
值得關注的是,多數國企在取消監事會的同時均一致表示,上述變動完成后,公司治理結構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取消監事會及監事事項屬于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正常事項,不會對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產經營和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這一變革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
廣東省企業風險管理研究會研究稱,國企需要在落實監事會改革的過程中,圍繞獨立性監督基礎,優化審計委員會的結構、功能和機制,確保審計委員會能夠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維護股東權益和企業利益。同時,國企還需要積極探索和實踐其他替代監督方式,如加強內部審計、強化股東監督等,以構建更加完善、高效的內部監督體系。
在李錦看來,從現代企業制度方面講,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分配權、群眾參與權或民主管理權都是屬于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的內容。目前的監事會取消,對公司治理而言不是弱化了,而是更加強化了。
接下來,如何更好地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成為國企改革中備關注的問題。
李錦透露,目前,已有國企在嘗試通過引入外部董事來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決策效率和科學性。
(大眾新聞·經濟導報記者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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